司法院為自行或交由所屬機關辦理少年事件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研訂政策及方案等公務之必要,得蒐集、保存及利用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紀錄及資料為儲存、運用、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少年事件少年及其他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者之方式為之;與其他不同來源之相關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時,應建立審核及控管程序,並應於為必要之運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前二項事務委託他人或團體辦理時,應以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傳送與歸還少年前案資料,受委託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副本,並不得洩漏知悉或持有之少年事件或其他個人資料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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