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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21

司法院為自行或交由所屬機關辦理少年事件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研訂政策及方案等公務之必要,得蒐集、保存及利用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紀錄及資料為儲存、運用、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少年事件少年及其他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者之方式為之;與其他不同來源之相關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時,應建立審及控管程序,並應於為必要之運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前二項事務委託他人或團體辦理時,應以當安全維護措施傳送與歸還少年前案資料,受委託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副本,並不得洩漏知悉或持有之少年事件或其他個人資料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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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名詞
  • 揭露名詞
  • 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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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司法院為自行或交由所屬機關辦理少年事件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研訂政策及方案等公務之必要,得蒐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