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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7

  1. 1.學校(園)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2. 2.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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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園)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