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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指定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興辦事計畫、開發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依第三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農村再生條例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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