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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主動辦理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之使用地變更,因建物密集,致法定空地留設困難者,得以毗鄰相關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之,必要時得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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