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個人或集體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學校應準用本準則檢舉、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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