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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73

  1. 1.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將該調查報告及處理情形、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後,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準則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處理。
  2. 2.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3. 3.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時,於不任調查辦法發布生效前,主管機關應準用第五章規定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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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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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73 條規定:「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