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將該調查報告及處理情形、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後,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準則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處理。
-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 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時,於不適任調查辦法發布生效前,主管機關應準用第五章規定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