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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66

  1. 1.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2. 2.審議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3. 3.審議委員會委員同時擔任諮詢委員會、防制委員會、處理小組或調查小組委員者,於審議委員會審議其參與之案件時,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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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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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66 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