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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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