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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2.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3.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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