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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制委員會調查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人員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2. 前項調查小組應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 學校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4. 主管機關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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