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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