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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8

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行政程序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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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8 條規定:「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