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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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