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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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