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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7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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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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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7 條規定:「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