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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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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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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
期間
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
陳情
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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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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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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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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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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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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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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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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