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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6

  1. 1.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2. 2.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3. 3.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 4.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 5.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期間名詞
  • 陳情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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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6 條規定:「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學校依前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