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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2. 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3.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 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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