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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2. 處理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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