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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小組、防制委員會之調和、調查及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2. 前項之調和及調查程序,不因當事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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