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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1

  1. 1.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處理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處理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2. 2.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檢察機關、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之義務。
  3. 3.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4.調和、調查過程所需之行政工作,學校應協助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證人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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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1 條規定:「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處理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處理小組得不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