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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學校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二、前款人員應配合處理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但經當事人同意無需書面通知者,得逕為調查之訪談。 四、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接受調查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 五、不得令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七、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八、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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