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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2. 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邀請教師、職員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3. 生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處理小組及防制委員會,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4. 防制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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