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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6

  1. 1.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2. 2.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邀請教師、職員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3. 3.生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處理小組及防制委員會,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4. 4.防制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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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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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6 條規定:「防制委員會審議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防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