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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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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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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其
調查程序
,
準用
本辦法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
免職
、終止契約關
係
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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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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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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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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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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