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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 第 七 章 附則 §5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1 條

  1. 1.第十條及前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者。
  2. 2.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3. 3.主管機關對陳情案件作成適當處理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載明陳情人對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者,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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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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