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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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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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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及前條所定之
陳情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
逾
期陳情之事件。 二、
同一事件
經予
適
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
主管機關
或其他機關陳情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主管機關對陳情案件作成適當處理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載明陳情人對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者,不得提起救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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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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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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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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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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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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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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