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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2. 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3. 前項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二、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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