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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9

  1. 1.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2. 2.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3. 3.前項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二、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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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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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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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9 條規定:「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