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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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