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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 第 七 章 附則 §5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7 條

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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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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