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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7

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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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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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7 條規定:「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