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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16

  1. 1.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2. 2.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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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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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