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
商標
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住居所
或營
業
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
代表人
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
代理人
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
證據
。
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標權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4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