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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標法施行細則19-1

  1. 1.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 2.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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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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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