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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 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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