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