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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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