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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考量保護學生身心安全之規範目的,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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