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