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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12

  1. 1.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作,應遵守義務如下: 一、遵守教師及評量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洩漏內容及其他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三、對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2. 2.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義務有具體事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特殊教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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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佐證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殊教育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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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12 條規定:「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作業,應遵守義務如下: 一、遵守教師及評量相關專業倫理。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