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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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