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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三、經費開支浮濫。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2.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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