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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對所照顧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其照顧需要,長期照顧機構,至少每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安養機構,至少每三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
- 3.前項醫師診察之醫囑,訂有診察期限者,應從其期限辦理再次診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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