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前項機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機構年度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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