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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4 條
- 1.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 2.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通行,遇有行人穿越時,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 3.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自行車圖形劃設之,二條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自行車圖形,並得於兩自行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自行車優先」標字。
- 4.本標線遇路口及公車停靠區前後二公尺內不得劃設。
- 5.「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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