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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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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 三、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十學分以上。 四、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 五、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執行前條業務滿二年之在職聘僱員工。
  2. 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於僱傭開始或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在職聘僱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4. 4.前二項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登錄事宜之辦理方式、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增訂)

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   三、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十學分以上。   四、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   五、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執行前條業務滿二年之在職聘僱員工。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於僱傭關係開始或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五款之在職聘僱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前二項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登錄事宜之辦理方式、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僱傭名詞
  • 名詞
  • 錄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30715 增訂)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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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8-2 條規定:「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