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事件之文書、筆錄等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檔案法等規定保存。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以利參閱。 三、為避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侵犯他人之隱私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得拒絕申請或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參酌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內資料之日、時及處所,由權保會指定。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於第五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第二項申請或請求之收費標準。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事件之文書、筆錄等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檔案法等規定保存。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以利參閱。 三、為避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侵犯他人之隱私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得拒絕申請或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參酌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內資料之日、時及處所,由權保會指定。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於第五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第二項申請或請求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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