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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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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2. 2.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3. 3.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4. 4.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5. 5.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事件之文書、筆錄等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檔案法等規定保存。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以利參閱。   三、為避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侵犯他人之隱私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得拒絕申請或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參酌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內資料之日、時及處所,由權保會指定。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於第五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第二項申請或請求之收費標準。

  • 復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繕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律名詞
(1130715 制定)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事件之文書、筆錄等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檔案法等規定保存。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以利參閱。   三、為避免影響復審程序之正常運作、侵犯他人之隱私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得拒絕申請或請求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參酌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定明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內資料之日、時及處所,由權保會指定。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於第五項授權國防部訂定第二項申請或請求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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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規定:「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