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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同公會審查。審查程序、審查書件、審查項目、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 同業公會依前項規定進行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時,應組成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
  3.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無須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由同業公會審查提供該服務。但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變更時,仍須依第一項規定由同業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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