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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以下列事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 三、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 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指經由網路互動,以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方式,提供客戶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之投資組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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