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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67-2

  1. 1.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2. 2.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 3.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4. 4.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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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7-2 條規定:「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