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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2. 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 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4.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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