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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二、漁航儀器、救生設備及船用設備等資源之提供、維修或更換。 三、督促船長落實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 四、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船員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督促船長依醫療諮詢結果緊急進港或為緊急救護及處置。 五、依漁船規模及船員人數,提供船員出海期間所需足量之飲用水、膳食、醫藥箱及工作保護裝備。 六、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2. 前項第五款醫藥箱應配置之藥品及器材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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