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5-1

  1. 1.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二、漁航儀器、救生設備及船用設備等資源之提供、維修或更換。 三、督促船長落實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 四、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船員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督促船長依醫療諮詢結果緊急進港或為緊急救護及處置。 五、依漁船規模及船員人數,提供船員出海期間所需足量之飲用水、膳食、醫藥箱及工作保護裝備。 六、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2. 2.前項第五款醫藥箱應配置之藥品及器材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業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