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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35-1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同意或許可之內容及其條件從事飛航活動;其涉有發布飛航公告之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並依飛航管制單位指示派遣聯絡人員及從事飛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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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5-1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