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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56-3

  1. 1.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總人數。
  2. 2.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一)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 (二)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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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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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6-3 條規定:「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總人數。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