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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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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2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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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捷運
主管機關
執行本辦法事項而為鄰捷運施工管制作
業
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審查作業基準辦理。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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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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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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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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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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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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