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 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 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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