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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9-2

證券投資信託事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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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9-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