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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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