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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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