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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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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立法沿革 1

(1131129 增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增訂本條,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311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增訂本條,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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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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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1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