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21

  1. 1.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執照: 一、持有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使用。 二、死亡或團體解散。 三、持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依規定辦理遷出、入異動登記,同一年度達二次以上。 六、將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出借,或拒絕配合查驗。 七、其他違反持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遵行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2. 2.持有人之執照經廢止者,應將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之警察局報請繳銷。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持有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執照: 一、持有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堪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