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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不能改正,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信號碼之核配: 一、申請人資格變更。 二、使用用途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提供之服務與核准之計畫書不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抽查。 五、無正當理由停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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