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