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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71

旅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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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